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
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
申请资格
申请手续
贷款用途
- 营运设备及器材信贷保证
- 营运资金信贷保证
保证额和保证期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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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资助金额
申请手续
修改/取消申请
申请结果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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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
本计划是一项信贷保证计划,由政府提供信贷保证,协助个别中小企业向参与本计划的银行和财务机构(参与贷款机构)取得贷款,用作 (1) 购置营运设备和器材以及 (2) 一般业务用途的营运资金。
计划的目的是协助中小企业提升生产力及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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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提供两类信贷保证。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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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借款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才符合资格申请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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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格。只要你的公司一直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正式在香港注册经营,以及符合以上的条件,便有资格申请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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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手续
所有申请必须透过参与本计划的贷款机构递交。有关的贷款机构会审核你的贷款申请,并决定该申请是否需要本计划提供信贷保证,如需要信贷保证的话,贷款机构便会转介贷款申请予香港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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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申请本计划的信贷保证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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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信贷保证的申请时,应递交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副本一份。此外,有限公司须递交最新的经审核的公司帐目,而无限公司须递交最近财政年度的帐目报表。不过,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有关的贷款机构收到其贷款申请时,成立不超过18个月的中小企业,但有关贷款机构仍会审核其现时的信贷及财务资料。此等中小企业须提交能证明其成立日期的文件。
若你希望申请营运设备及器材信贷保证,而有关设备及器材的最终使用者为本港或境外的另一企业,你必须先征求贷款机构及政府同意有关安排,并须出示文件。假设有关的设备及器材是置放于中国内地的话,你可提交投资批准证书、来料加工协议书、生产协议书等作为证明文件,证明你与设备及器材最终使用者的关系。若有关安排是与你的业务有关,而且是必须的,工业贸易署将会就有关申请给予正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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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般会给予借款企业由财政年度完结日起计九个月的时间,准备最近财政年度的经审核帐目/帐目报表。因此,如贵公司于宽限期内提出贷款申请,便只需向贷款机构提交前一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帐目/帐目报表。若是最近财政年度的经审核帐目/帐目报表是借款企业的首份会计结算,则有关文件应当在借款企业成立18个月后准备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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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贷款机构填妥的申请表格后,工业贸易署一般可在三个完整工作天内审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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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联络有关贷款机构或透过网上服务(企业须要备有认可电子核证(机构))查询申请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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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
- 营运设备及器材信贷保证
营运设备及器材信贷保证所担保的贷款可用来购置机械、工具、电脑软件和硬件、通讯系统、文仪设备、运输工具、家和固定装置(如冷气系统、壁柜和照明系统,但不包括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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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根据本计划所购置的设备和器材是供借款企业使用,以及事先得到参与计划的贷款机构书面准许,那么有关的设备和器材便可置于境外。不过,若有关安排涉及出售、分租、收费或托付所购的设备和器材与另一企业,则亦须得到政府同意。在向政府提出申请时,你须出示证明文件。假设有关的设备及器材是置放于中国内地的话,你可提交投资批准证书、来料加工协议书、生产协议书等作为证明文件。若有关安排是与你的业务有关,而且是必须的,工业贸易署将会就有关申请给予正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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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贷款可用于购置二手设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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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般而言,如欲购置的机械和设备已送货予借款企业作试用,但有关款项尚末全数缴清,则借款企业仍可申请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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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本计划的目的是协助中小企业购置与营运有关的设备和器材,以提高其生产力和竞争力。因此,申请企业不可运用贷款取得新的贷款,为借款企业或其相联者在贷款机构收到该贷款申请当日或之前的任何时间已购置的设备和器材,进行新按揭或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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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运资金信贷保证
获本计划提供信贷保证的营运资金贷款,必须用以支付一般业务用途的营运资金。中小企业不得使用营运资金贷款,不论是全部或其中部分,支付、偿还、重组或重新包装任何借款、信贷安排或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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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论是否已获得本计划或「中小企业营运设备及器材信贷保证计划」提供营运设备及器材信贷保证,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营运资金信贷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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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额和保证期
由2008年11月6日起,每家中小企业可获得的信贷保证额为获批贷款额的50%,最高为600万元。信贷保证额可灵活运用于营运设备及器材贷款与营运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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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2008年11月6日起,每家中小企业可获得的信贷保证额为获批贷款额的50%,最高为600万元。信贷保证额可灵活运用于营运设备及器材贷款与营运资金贷款。由于本计划的600百万元限额是累积计算,该中小企仍可享有100万元的运设备及器材/ 营运资金的信贷保证额 (或获批贷款额的50%,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此外,在加强后的信贷保证计划下,若中小企业已全数清还在本计划下获批信贷保证的任何一笔营运设备及器材贷款或营运资金贷款,该中小企业可使用相应的信贷保证额多一次,以600万元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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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2008年11月6日起,每家中小企业可获得的信贷保证额为获批贷款额的50,最高为600万元。信贷保证额可运用于营运设备及器材贷款与营运资金贷款。由于本计划的600百万元限额是累积计算,该中小企仍可享有500万元的运设备及器材/
营运资金的信贷保证额 (或获批贷款额的50%,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此外,在加强后的信贷保证计划下,若中小企业已全数清还在本计划下获批信贷保证的任何一笔营运设备及器材贷款或营运资金贷款,该中小企业可使用相应的信贷保证额多一次,以600万元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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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设备及器材及营运资金的信贷保证期最长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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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设备及器材信贷保证期由贷款生效日期起计算,即借款企业首次从获批的贷款中提取款项的日期,或租购协议的生效日期起计。
营运资金信贷保证期由贷款生效日期起计算,即借款企业首次从获批的贷款中提取款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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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本计划提供信贷保证的营运设备及器材贷款,必须是非循环贷款或以租购协议方式提供。贷款须分期向有关贷款机构清还。首次还款的日期必须定于提取贷款日起计六个月内,而以后每期还款相隔的时间不可超过三个月。
获本计划提供信贷保证的营运资金贷款,必须是非循环贷款性质。贷款须分期向有关贷款机构清还。首次还款的日期必须定于提取贷款日起计六个月内,而以后每期还款相隔的时间不可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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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不会。政府信赖参与本计划的贷款机构在评估申请企业的信用可靠程度时,会按其一贯做法,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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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主导的原则,本计划下的贷款没有既定的利率。有关利率是借款企业与贷款机构之间的商业决定。不过,政府会促请贷款机构考虑政府已为有关贷款提供信贷保证,因而为本计划的贷款订立合理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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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透过同一或不同参与本计划的贷款机构,申请一项以上的信贷保证?
可以。只要批予某一中小企业和有关参与本计划的贷款机构的信贷保证累积金额均在它们个别的上限之内,政府便可就该中小企业向同一或不同参与贷款机构提供一项或以上的信贷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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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本计划的其他资料,请联络已参与本计划的银行或财务机构。参与本计划的贷款机构名单,可在本网页查阅。另外,你亦可循以下途径联络工业贸易署:
| 电话 : | (852) 2398 5129 * |
| 传真 : | (852) 2396 5067 |
| 电子邮件 : | sgs_enquiry@tid.gov.hk |
| 网址 : |
* 为 确 保 服 务 质 素 , 由 2008 年 4 月 28 日 起 , 所 有 工 业 贸 易 署 电 话 查 询 热 线 的 谈 话 内 容 将 会 录 音 。 录 音 记 录 将 保 存 90 日 。 市 民 可 索 取 与 他 们 有 关 的 90 日 之 内 的 录 音 记 录 光 碟 , 有 关 收 费 为 每 张 光 碟 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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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即可申请:
·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本港注册,及
· 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的中小企业定义,即从事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100人的企业;或从事非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50人的企业。
· 申请企业须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
· 申请企业亦必须以参展商或考察团成员身份参与展览/考察团。
详细规定请参阅申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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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本港注册的中小企业才合资格申请。另外,中小企业必须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否则其申请可能会被拒绝。空壳公司或在香港境外从事主要业务运作的中小企业,均不会被视为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故有关申请可能遭拒绝。工贸署保留对每家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资格的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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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为了图利的「企业」才符合资格申请基金资助。故非牟利企业不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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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主办机构和其相关公司,不可就自我主办或协办的出口推广活动申请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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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基金」提供的资助,可供中小企业参与境外商品展销会、展览及考察团,以及以出口市场为主的本地商品展销会和展览。这些出口推广活动必须由真正的机构筹办,而活动本身亦须与申请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申请企业必须以参展商或考察团成员身份参与有关活动。
「市场推广基金」的资助范围亦包括以出口市场为目标对象的印刷贸易刊物上的广告,及在展览筹办机构网页上的广告。
工贸署无论在任何时候,均保留最终权利,以决定申请企业本身、主办机构、活动性质﹝包括申请活动是否以出口市场为主﹞、活动与申请企业的业务关系以及申请企业参与活动或刊登广告的形式等,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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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目的是鼓励及支援中小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因此,只为协助中小企业了解相关行业发展和技术方案的研讨会、工作坊、会议以及交流会等,并不包括在基金的资助范围内。要获得基金的资助,考察团的行程必须证明该次考察以拓展境外市场为目的,如同考察团成员参与了合资格的商品展销/展览会一样,即有很多机会直接与海外客户见面商谈。工贸署会考虑整个考察团而非个别行程活动的出口推广性质。个别项目拥有出口推广性质,并不足以令该考察团符合基金目的。另外,中小企业往境外考察及参与商品展销或展览会,不论是自行前往或经旅游公司安排机票和住宿,该次行程亦不会被视为合资格的考察团。
工贸署保留对每个考察团是否符合资格的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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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刊物必须以印刷形式出版并以出口市场为目标对象。网上广告必须刊登于展览筹办机构的网页。例子请参阅「过往获批准的出口推广活动/贸易刊物/网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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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组织的出口推广活动,不属基金资助范围内,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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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但有关广告必须刊登于展览筹办机构的网页上,其他的互联网广告并不包括在「市场推广基金」的资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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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参与合资格的出口推广活动时,只有下列直接与该活动有关的支出费用才能获得基金资助-
(i)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的参与费﹝例如:摊位租赁费或考察团团费﹞;
(ii) 摊位建筑及装修费;
(iii) 在场刊/名册内刊登广告及/或制作宣传刊物的费用。有关的宣传物品中必须附有参展商及活动名称,同时只供在有关活动中派发使用;
(iv) 申请企业东主及/或本港雇员由香港前往活动举行地点的来回交通费﹝不包括市内交通费及与所参加活动无关的行程开支﹞;及
(v) 申请企业东主及/或本港雇员在活动期间的住宿费﹝不包括非因参加活动而逗留的住宿费。「市场推广基金」将按主办机构建议的酒店住宿费,计算此项目可获得的最高资助额﹞。
上述开支必须由申请企业的东主及/或雇员代表参与有关活动,并由申请企业全数缴付方符合资格。工贸署无论在任何时候,均保留最终权利,以决定有关开支、行程安排,逗留日期及所占部份,是否可为基金接纳,以及如何计算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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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申请的企业不能就同一市场推广活动获得其他本地及/或海外的相关资助﹝无论是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资助计划﹞。工贸署无论在任何时候,均保留权利,决定有关资助是否构成双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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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旨在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出口推广活动,藉此协助企业扩展业务。就此而言,中小企业必须由其东主及/或雇员亲身以申请企业名义直接参与有关的市场推广活动。其他任何形式,包括委托第三者参与,均不会被接纳。
工贸署无论在任何时候,均保留权利,决定参与的形式是否可被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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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时间举办的定期性展览会,例如每年或每季举行的展览会,会被视为个别及独立的活动。中小企业可作多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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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中小企业的最高累积资助上限为15万元。每次成功申请,最高的资助额为为申请企业缴付受资助项目总费用的50%或5万元,以较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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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必须在参与的出口推广活动完结日或刊登广告的贸易刊物出版日或在展览筹办机构网页展示广告开始日后起计的六十个历日内,以邮递或亲身方式将资助申请交往九龙弥敦道700号工业贸易署大楼四楼「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组。关于申请手续及证明文件的详细要求,请参阅申请指引。
如刊物无注明出版日期或出版商没有向本署提供出版日期,本署将以该期刊物所属月份或季度的首月首日为出版日。本署保留决定何日为出版日期的最后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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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提出的修改会令原来的申请无效,或有关修改等同接纳一份全新申请,则工贸署会拒绝有关的修改请求。﹝例如修改企业名称、商业登记证号码及活动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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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递交申请后,若申请企业拟取消有关资助申请,可以书面向工贸署提出要求取消申请。为方便处理有关申请及避免混乱,请在取消请求内清楚注明申请编号﹝如有者﹞、商业登记证号码及活动详情﹝例如:活动名称及举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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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工贸署会于收到填写妥当并附有所需证明文件的申请表格当日起计的三十个完整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的审批程序。申请企业须确保其申请附有所有的证明文件,否则其申请可能会遭阻延,甚至遭退回或暂缓处理。
在完成审批后,工贸署会将申请结果连同需退回的正本收据,以邮递方式通知申请企业。该结果和正本收据会按本署所知的地址以平邮方式寄出,倘有邮误,概由申请企业负责。申请成功的企业可同时获发资助﹝以申请企业名称为抬头人的划线支票方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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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况下,过期申请均不会获基金接纳。就此而言,本署会以接获申请的日期及活动结束日或贸易刊物出版日来决定申请是否过期。在任何情况下,包括非在本地举行的活动是否有时差的问题,本署均只会按本地的日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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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会以接获申请的日期及活动结束的日期来决定申请是否过期。若以邮递方式递交申请,本署不会负责任何邮递上的失误。因此,申请企业应将当中涉及的风险和时间计算在内。若有关的限期为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申请企业应确保其所递交的申请获本署在限期届满前的一个工作天收讫妥当;否则有关申请会被视为过期。同时在任何情况下,包括非在本地举行的活动是否有时差的问题,本署均只会以本地的日子作计算限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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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整的申请均会被暂缓处理,申请企业同时会被要求在指定限期内提交补充文件或澄清有关事项。未能在限期内就申请作出补充或澄清者会令申请无效。工贸署将在不作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取消该等限期届满已久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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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只会资助只供在有关活动中派发使用的宣传物品,而该等宣传物品须清楚载有活动和参展商名称。工贸署在有需要时会要求申请企业提供有关样本,以供审查及决定该等宣传开支是否可作为资助项目。若申请企业未能充分证明有关的宣传物品只会在有关活动中使用,工贸署将会拒绝接纳该等开支为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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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由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中介人发出的记录是有效的证明。获强积金豁免者,则须提供其他文件作证﹝东主:商业登记及/或公司注册记录;员工:薪酬记录及/或聘用合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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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独资企业,请填报其东主姓名及所需资料。若为合伙企业,请填报所有合伙人姓名及相关资料。若为有限公司,请填报持有30%及/或以上股权的人士姓名及资料。若无个人持股量在30%及/或以上者,请填报有关的董事姓名及资料。申请企业同时须递交文件作证 [例如: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核证或电子摘录﹝指商业登记署的Form 1(a)﹞及公司注册处的周年申报表(即 Form A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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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公帑用得其所,工贸署会不时覆检或抽查申请个案。因此,申请企业可能会被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工贸署同时会要求第三者,包括活动主办机构及强积金中介人,核实资料的真确性。未能提供足够证明的申请会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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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会按接获完整并有效的申请表格的时间,以先到先得方式顺序处理申请,直至基金可用款项用完为止。工贸署保留权利,决定申请的先后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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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在任何情况下,一份申请表格只可作一份广告的资助申请。例如企业在同一本贸易刊物刊登超过一期广告,企业须在每期广告出版日后起计的六十个历日内,连同有关文件及刊登有关广告的贸易刊物正本,一并交往九龙弥敦道700号工业贸易署大楼四楼「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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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但读者必须能从广告中追寻到申请企业的名称,而该企业必须为香港企业。在以下情况,广告内容可不包含申请企业的名称或联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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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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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须要填写一份申请表格,连同所需证明文件一并送交工业贸易署。申请表格及有关文件可经由专人递交、邮寄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详情可参阅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申请指引 。
基金全年均接受申请。每所申请机构每季最多可提交两份申请,即每年最多可提交八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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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秘书处会就接获的申请进行初步甄选。一个由不同界别的专业人士及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则负责评估申请项目及拟定拨款决定。如有需要,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秘书处将会寻求外间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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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申请项目的主要准则包括是否确有需要推行该项目、项目能否提升香港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项目能否为中小企业带来实际用途、项目所能惠及的中小企业数目、执行项目的成本效益及执行安排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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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资助的支出包括新增聘人手的薪金、额外购买或租赁机器设备的成本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直接成本(例如外聘核数费、专利权的登记费等)。这些开支必须是在项目开始至完成期间因进行该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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