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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下称「市场推广基金」﹞旨在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出口推广活动,藉此协助其扩展业务。 [返回最上层] 所有在香港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登记,并符合下列由政府订明的中小企业定义的企业,均可申请「市场推广基金」资助- (i) 任何从事制造业而在本港雇用少于100人的企业;或 就「市场推广基金」而言,「企业」是指为了图利而从事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非分配利润组织并不符合申请资格。 中小企业必须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空壳公司或在香港境外从事主要业务运作的中小企业,均不会被视为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故有关申请会遭拒绝。如有需要,申请企业会被要求提供足够的营运证明。工业贸易署﹝工贸署﹞亦会拒绝以不同商业登记来规避资助上限的申请。 * 「雇用人数」包括经常参与企业业务的在职东主、合伙人及股东; 及企业的受薪员工,包括在递交「市场推广基金」申请表格时,由有关企业直接支取薪酬的全职或兼职受薪雇员,其中包括长期与临时聘用的。 [返回最上层] 「市场推广基金」提供的资助,可供中小企业参与境外商品展销会、展览及考察团,以及以出口市场为主的本地商品展销会和展览。这些出口推广活动必须由真正的机构筹办,而活动本身亦须与申请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申请企业必须以参展商或考察团成员身份参与有关活动。 申请企业必须直接由其东主及/或雇员亲身以本港中小企身份及申请企业名义参与出口推广活动。其他任何形式,包括委托第三者参与,均不会被接纳。主办机构和其相关公司,不会就自我主办或协办的活动获得「市场推广基金」资助。 由2008年3月开始,「市场推广基金」的资助范围扩大至包括在以出口市场为目标对象的贸易刊物刊登的广告,而有关刊物必须由真正的展览筹办商以印刷形式出版。在贸易刊物的电子版或互联网上刊登的广告,则不包括在「市场推广基金」的资助范围内。 工贸署无论在任何时候,均保留最终权利,以决定申请企业本身、主办机构、活动性质﹝包括申请活动是否以出口市场为主﹞、活动与申请企业的业务关系、申请企业参与活动或刊登广告的形式等,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中小企业在参与合资格的出口推广活动时,只有下列开支才可申领资助- (i)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的参与费﹝例如:摊位租赁费或考察团团费﹞; 工贸署无论在任何时候,均保留最终权利,以决定是否接纳有关开支为受资助项目。参与活动的费用如非直接支付予主办/协办机构,将不获资助。不论当中涉及何种关系,由第三者代申请企业缴付的开支将不获资助。工贸署会以缴款的时间来决定有关开支是否全数由申请企业直接缴付。
[返回最上层] 每次成功申请可获得的最高资助额,将为申请企业缴付受资助项目总费用的50%或3万元,以较低者为准。 每家中小企业的最高累积资助上限为10万元。
[返回最上层] 中小企业必须在参与的出口推广活动完结日或刊登广告的贸易刊物出版日起计的六十个历日内,以邮递或亲身方式将资助申请交往九龙弥敦道700号工业贸易署大楼四楼「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组。所需文件如下: (i) 填妥的申请表格; 如申请企业以参展商或考察团成员身份提交申请,须另加下列文件: (vii) 出口推广活动及主办机构概况说明或小册子,以支持申报的活动﹝须能显示主办机构名称、活动名称及资料和举行日期等﹞; 如申请企业在贸易刊物刊登广告,须一并提交: (x) 刊登有关广告的贸易刊物正本一份。 工贸署收取申请表格的时间如下-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申请表格可向「市场推广基金」组免费索取,或于本网页下载。申请企业亦可自行影印表格使用。 工贸署无论在任何时候,均保留权利,要求申请企业提供额外资料及其他证明文件,以核实有关申请。如有需要,工贸署会要求申请企业提供文件以证明其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例如:发票、收据、商业合约、信用状、货运文件、银行记录及税务记录等﹞。未能提供足够有关证明的申请会被拒绝。 申请企业须负责确保其递交的申请在有关活动结束日或贸易刊物的出版日后六十个历日内获本署收讫妥当。过期申请不会获本署接纳。若以邮递方式递交申请,申请企业应将当中所涉及的风险和时间计算在内。在计算限期时,不论在本港以外举行的活动是否有时差的情况,本署均只会按本地日期作准。若有关的限期为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申请企业应确保其所递交的申请在限期届满前的一个工作天获本署收讫妥当;否则有关申请会被视为过期。 [例如有一项在美国举行的活动,日期为2007年9月1日至5日。第60天为2007年11月4日(星期日),因此申请的限期便是2007年11月2日(星期五)而非2007年11月5日(星期一)。] 工贸署会根据接获完整及有效申请表格的时间,以先到先得方式顺序处理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工贸署会于收到填写妥当并附有所需证明文件的申请表格当日起计的三十个完整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的审批程序。申请企业须确保其申请附有所有的证明文件,否则其申请可能会遭阻延,甚至遭退回或暂缓处理。 在完成审批后,工贸署会将申请结果连同需退回的正本收据,以邮递方式通知申请企业。该结果和正本收据会按本署所知的地址以平邮方式寄出,倘有邮误,概由申请企业负责。申请成功的企业可同时获发资助。资助金会以申请企业名称为抬头人的划线支票方式发放。 工贸署无论在任何时候,均保留权利,对所有申请进行覆检,并在有需要时调整申请企业可获得的资助。倘若因计算或评估错误而导致申请企业多获资助,有关企业必须退还多付之款额。 [返回最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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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署会确保所有透过各类申请书递交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条文处理。就此而言,工贸署或其授权人士/机构,会将「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申请书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用作以下用途 - (i) 处理及查证就基金所提出的资助申请、发放资助及退还资助的各项事宜;
工贸署会对有关申请表格内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然而,工贸署或会将该等资料向政府其他部门,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况包括:工贸署认为需要披露该等资料,以便作上文提到的用途;根据法律授权或规定;或获有关申请企业/资料当事人明确同意披露该等资料。 如有需要,作为上文提及的用途,工贸署会联络有关的政府部门及机构或人士﹝包括有关市场推广活动的主办机构、强制性公积金的中介人及申请企业的东主或员工﹞,要求他们提供有关申请表格内的个人资料,以便核实申请表格内有关的资料。 工贸署存有其个人资料的申请人/资料当事人,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向工贸署要求查阅其个人资料。工贸署所提供的个人资料,须收取影印费用。此外,倘资料当事人认为提供予工贸署的资料不准确时,则该人士在查阅资料后,可再书面提出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查阅各类申请表格内所载个人资料的人士,可前往工贸署地下询问处索取 由私隐专员发出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表格OPS003﹞或从工贸署网页下载该表格,填写后递交给「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组﹝九龙弥敦道700号工业贸易署大楼四楼﹞。 [返回最上层] 成功申请的企业不能就同一推广活动获得其他本地及/或海外的资助金及贷款﹝无论是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资助计划﹞。工贸署保留有关资助是否构成双重利益的最终决定权。 申请企业有责任详实填妥申请表格及提供所有证明文件。未能提供正确及完整的资料将会影响工贸署考虑及审理有关申请,并可能引致申请遭延迟处理或拒绝受理。如申请企业误报或漏报资料,有关的申请将被退回及/或申请企业会被要求全数归还已发给的资助金额,更可能被检控。任何人以欺诈手段获得财物
/ 金钱利益是违法行为,可遭起诉。 [返回最上层] 本网页现已提供有关「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一般疑问的答案。如申请企业仍有其他疑问,请向工贸署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组查询 -
申请企业亦可透过本署的"网上服务",凭其商业登记号码查知其有关申请的情况。请注意,在网上获悉的申请情况只供参考之用。申请结果将以书面记录作准。 * 为 确 保 服 务 质 素 , 由 2008 年 4 月 28 日 起 , 所 有 工 业 贸 易 署 电 话 查 询 热 线 的 谈 话 内 容 将 会 录 音 。 录 音 记 录 将 保 存 90 日 。 市 民 可 索 取 与 他 们 有 关 的 90 日 之 内 的 录 音 记 录 光 碟 , 有 关 收 费 为 每 张 光 碟 50 元 。 [返回最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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